行业新闻

LATEST NEWS
行业新闻

首页> 新闻中心> 行业新闻

农药经营者擅自修改农药生产日期应该如何处罚 作者:    日期:2023-03-25

       查阅了相关,只有2004年农业部办公厅发过一个关于“擅自修改标签的函”,其中对其处理适用于旧的《农药管理条例》有关条款,但是2017年修改后的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将那一条去掉了,因此这个公函也就不适用于处理此类情况,那么究竟如何处罚呢?
  依据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:......(七)生产日期、产品批号、质量保证期、净含量;
  涂改生产日期......属于涂改标签内容,即农药包装袋标注的标签和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的标签不一致,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
  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“第六条: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、规范、准确,其文字、符号、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,不得擅自以粘贴、剪切、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。”对此做了明确要求和规定。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违反本办法的,依照《农药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处罚。”那么针对修改标签这种情况如何处理?
  涂改无非是该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到期(即已经过期),经营者为了防止被执法机关发现其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,而将质量保证期限截止日期随意延长,造成农药标签表面合法,实质违法的假象,存在主观违法故意,处罚时应当从重。
  对经营者进行行为罚,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:
  ”可以列入农药经营“红黑名单”予以重点监管。
  其行为违反了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“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,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,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、使用方法和剂量、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,不得误导购买人。”
  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“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、误导使用者的内容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虚假、误导使用者的内容:其中第(七)项其他虚假、误导使用者的内容。”
  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“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,并按照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建立采购、销售台账,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,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,科学推荐农药,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、使用方法和剂量、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,不得误导购买人。”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,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。
  依据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,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;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。” 所以对于经营者擅自改变标签,误导农民施药,产生严重后果的,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,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。
  来源:农法实务